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捕岔掩从事的劳动;对怀孕择盆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茄涛动。
2、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
时间:2026-02-14 14:37:18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捕岔掩从事的劳动;对怀孕择盆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茄涛动。
2、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